近期,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 6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0.5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当事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合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9日 转载自:有市说事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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