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赡养纠纷 保障最美夕阳红

2022-9-29 10:24| 查看: 791| 评论: 0

摘要: “饮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赡养纠纷的妥善处理,能够为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为弘扬孝道文化提供充足的司法保障。在九九重阳节来 ...

“饮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赡养纠纷的妥善处理,能够为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为弘扬孝道文化提供充足的司法保障。在九九重阳节来临之际,房山法院总结梳理四起赡养纠纷典型案件,以期告诫作为子女依法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也提醒老年人遇到拒绝赡养的子女,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经济来源的老人,子女仍应承担赡养义务。

小毛与父亲老毛关系不和。老毛的妻子老宋去世后,老毛更是极少与女儿小毛联系,小毛甚至因矛盾将老毛微信拉黑。2021年老毛突发脑梗,至今没有好转。老毛认为小毛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而现在老毛年老多病,需要小毛的照顾。老毛将小毛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毛承担基本生活费。

小毛认为父亲老毛尚未达到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条件。小毛认为父亲老毛每月有退休工资4000元,另有存款110万元,父亲名下有一辆轿车已经出租,每年还有几万元租金收入。小毛认为自己每月收入7000元,丈夫收入不稳定,每月还要还8000多元房贷。父亲老毛有经济来源,自身经济能力无法承担赡养费。

■法官讲法典

虽然老人有经济来源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赡养人的负担,但并不代表赡养义务因此而免除。如果父母一方患病或其他理由导致生活困难,要求子女一方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的,子女不得以此为由抗辩,仍需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小毛系老毛婚育的独生女。现老毛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小毛理应履行赡养义务。虽然老毛自身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子女不得以此为由抗辩,本院根据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结合实际情况以及被赡养人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酌情确定老毛赡养费额度。

 

抚养继子女的继父母有权主张赡养义务

在小明12岁的时候,其母亲老高与老王再婚,婚后小明与老王共同生活。后来老王和老高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现老王年事已高,无法保证最基本的生活。老王主张小明现在已成人,并参加工作,在小明需要抚养时,老王给予他最大的关爱和养护,现老王因病无生活来源,小明应承担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

小明认为其与老王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小明是老高与前夫的孩子。小明承认与老王在一起生活,但是小明认为他没有花老王的钱。小明认为老王和老高再婚不到两年就不上班了,孩子的花销都是母亲老高负责。

■法官讲法典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不存在血缘关系,但继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他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异,继子女理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本案中小明的母亲老高与老王结婚时,小明未成年。小明与老高一直共同生活直至老高与老王离婚。老高曾给予小明生活、教育上的照料,双方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现老高身患残疾,生活困难,小明已成年,老高要求小明每月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协商确定的赡养费标准可以变化

老胡是小胡的父亲,2015年因为赡养纠纷问题,老胡将小胡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约定:小胡每月给付老胡300元。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小胡给付老胡的赡养费不足以支付老胡的生活所需。老胡又起诉至法院,请求小胡每月给付老胡500元赡养费。

小胡认为自己经济承担能力有限,自己工资不高,还有孩子需要抚养。小胡主张老胡在公园做清洁维护,有一定收入,并且大队每个月给老胡几百元的补助,老胡可以养自己,而且赡养纠纷已经经法院调解,小胡认为每月300元赡养费不应更改。

■法官讲法典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老胡随着年龄增长,身体日趋衰老,生活支出不断增加,且之前双方协商确定的赡养费标准距今已逾七年,七年间物价水平显著升高,原有的赡养费标准确显略低。综合考虑老胡的生活状况、当地消费水平、胡某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老胡要求每月5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应予支持。

 

父母再婚,子女仍应承担赡养义务。

老沈有沈大、沈二两个儿子,且均已成家立业。老沈的妻子20年前就去世了。后来老沈找了老伴,和两个儿子生了嫌隙。现老沈已80多岁高龄,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老沈认为沈大、沈二既不看望老人又不支付赡养费,将沈大、沈二起诉至法院,要求沈大、沈二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

沈大认为,老沈已经再婚,与再婚的妻子、孩子、儿媳一起生活10多年。为了不打扰老沈,沈大、沈二就在节假日的时候去看望。老沈有自己的退休金、医疗保险,足够自己的生活开支。

沈二认为,老沈再婚有一继子,继子上学、结婚都是老沈出的钱。老沈还有果园的收入以及退休金,生活条件好。沈二自身有病还有孩子需要抚养,生活比老沈还困难,无力承担赡养费。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本案中,老沈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沈大、沈二作为其子女有赡养的义务。沈大、沈二以老沈再婚为由主张不予支付赡养费于法无据。本院根据老沈的身体状况、收入水平和当地日常生活标准以及沈大、沈二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定赡养费给付标准。

赡养老人、保护老人,是我国家庭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老人得以安享晚年,既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解决急难愁盼之忧,又弘扬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美德。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有高堂是一家人的福气。法律仅仅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但赡养老人,还需要从我们唤醒心中的那份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房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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