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剧——热播剧《请叫我总监》的法律解读

2022-5-17 08:13| 查看: 154| 评论: 0

摘要: 《请叫我总监》是一部以投资为主题的职场轻喜剧,讲述了拥有投资梦想的宁檬(女主角)大胆追梦,从一名秘书逆袭成长为金牌投资人的励志故事。剧中,有团队的协作共赢,有职场的人情世故,也有职场小白的历练蜕变,多 ...

《请叫我总监》是一部以投资为主题的职场轻喜剧,讲述了拥有投资梦想的宁檬(女主角)大胆追梦,从一名秘书逆袭成长为金牌投资人的励志故事。剧中,有团队的协作共赢,有职场的人情世故,也有职场小白的历练蜕变,多段故事情节涉及法律问题,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解读和分析。

情节一:十拿九稳的项目险些被截胡

既明资本投资公司打算投资奇林家居项目,并已完成了市场尽调等前期准备工作,只等双方签署投资协议书。然而就在这时,奇林家居公司却与另一家投资公司彩凰资本进行洽谈,并准备甩开既明资本,与彩凰资本签约。

问:如果奇林家居公司真与彩凰资本签约,是否应赔偿既明资本公司损失?

答:当事人为了缔结契约,前期要进行接触、磋商、谈判等,这都属于缔约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双方联系的深入,公司之间的利益互联也会更加密切,相应地彼此间的信赖也会随之增长。各方当事人相信未来能够成功签约,所以会作出更充分的前期准备,比如备足资金、预备场地、扩充人员等等。

这个时候双方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信赖关系,双方互负一定的附随义务,例如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如果当事人违背了附随义务,并破坏缔约关系,就构成缔约过失,应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从司法实践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缔约合同的支出、所受损失等。

在剧中,既明资本已经完成前期投资尽调,双方经过多次磋商,对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基本达成一致,“这个项目已经没有别的障碍了”,双方只待签约。此时奇林家居若舍弃既明资本而与彩凰资本签约,就构成缔约过失,应对既明资本为签约付出的成本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二:房东出售房屋 宁檬被迫搬家

房东阿姨将宁檬租住的房子卖了,答应将剩余租金退给她,并让她抓紧时间把房子腾出来。因工作繁忙,宁檬没顾上搬家,房东一直电话“轰炸”,催促她尽快搬家,宁檬答应第二天就搬走。老板石英偶然得知宁檬被“退租”,体谅她租房不易,将自己闲置的公寓借给宁檬居住。

问:房东阿姨突然“清退”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答:为了保护租赁关系的稳定性和承租人的居住利益,《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具体来说,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不会因为房屋被售而自然终止或者解除。房屋出售后,新房主获得了原房主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例如租金请求权、合同解除权、押金请求权、返还房屋请求权等,也承担对应的合同义务,例如维修房屋、保证房屋正常使用等。租客的居住利益不会受到影响,只是房东从原来的“老房东”变成现在的“新房东”。

此外,为了更充分地保障租客居住稳定性,《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这就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具体来说,房东应该告知租客,他准备卖掉该房屋的相关事情,租客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该房屋。

《民法典》第728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房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租客错失购买该房屋的机会并造成相应损失时,租客可要求房东进行赔偿。

在剧中,一方面,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宁檬与新房主之间已经自然形成租赁关系,所以她有权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房东擅自解除合同,并让宁檬返还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房东事先没有告诉宁檬她要卖房,也没有问宁檬是否有购买该房屋的意向,就将房屋卖给了其他人,这一行为侵害了宁檬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情节三:企业转型升级欲大规模裁员

凤凰家纺新老板原杰打算对企业进行更新换代,实现企业转型,将企业升级为自动化智能工厂,用机器代替人工。为此,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凤凰家纺实行淘汰裁员机制,“不合格的人要淘汰”,引发大量员工抗议。

问:凤凰家纺公司实行的淘汰裁员机制是否合法?

答:该情节涉及企业经济性裁员问题。经济性裁员是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在面临生存和发展危机等客观情况时,在一定时间内集中解除相当数量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瘦身”的管理机制。

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会极大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因而很容易遭到劳动者的抵制与反对,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作出了前提限制、程序限制、补偿限制和录用限制的规定,以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裁员,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例如,《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尽管企业裁员属于法律赋予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应当依法合规进行。如果在裁员条件、被裁人员、裁员程序、补偿金支付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在剧中,凤凰家纺并未与员工充分协商,就采取“不合格就淘汰”一刀切式的裁员机制,在这一过程中也没有充分考虑被裁人员的经济补偿问题,极大损害了员工的利益,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裁员行为。

 

来源:房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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