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不清,这个不是我,当晚发生了什么我也记不清了。”被告人陈某在受审时陈述到。2月23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件,该案未当庭宣判。 据检方指控,2020年6月26日20时至2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位于北京房山某烧烤店附近蹲守酒驾司机时,发现在该店就餐的被害人杨先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随即驾驶宝马牌汽车进行尾随。当杨先生驾车行驶至西潞街道某路口时准备左转时,陈某向左驶入逆向车道超车并向右打方向,故意与杨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以杨先生酒后驾车,报警将受到处理相要挟,要求杨先生给付修车、耽误用车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后杨先生的家人来到现场,认为遭到敲诈后报警。 检方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称,事发当晚,他先去北京房山某饭店吃饭,大概凌晨前后开着自己的宝马车离开,当快开到某路口时,他觉得前面的面包车转弯太慢,就准备从面包车左后方超车。在借对向车道超车过程中,突然发现对向有来车,为紧急躲避才向右打方向,最终与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 据被告人陈某供述,“事故发生后,对方说走保险,我说他喝酒了走不了保险,我修车差不多得1万块钱,对方不同意给钱,后来对方家属报了警。” 当检方向法庭出示监控录像时,并讯问被告人陈某是否是他本人时,被告人陈某表示“看不清”“记不清当晚发生了什么”。 据检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显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陈某承担七成责任,面包车车主杨先生承担三成责任。因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杨先生被暂扣驾照6个月,记12分,并被罚款1500元。 本案未当庭宣判。 来源:房山法院政治部 |
声明:本稿件为本站网友转载信息,所有转载内容均秉承传播更多信息的目的,不代表本站观点。如稿件内容有涉及虚假、侵权等问题,请致电网站客服,本站会第一时间处理。
联系我们| 手机版|Archiver|网聚房山论坛 ( 京ICP备19050611号-1 )
GMT+8, 2024-3-29 20:09 , Processed in 0.079916 second(s), 29 que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