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 出租地下室最高罚50万

2020-9-9 10:20| 查看: 4626| 评论: 0|原作者: 蜡笔小新

摘要: 原标题:出租地下室最高罚50万   本报讯(记者曹政)房子里残存的甲醛危及租户健康,租约未结束房东就涨租金,租赁合同还藏着一份租金贷款合同……昨起公开征求意见的《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此都有所回 ...
原标题:出租地下室最高罚50万
  本报讯(记者曹政)房子里残存的甲醛危及租户健康,租约未结束房东就涨租金,租赁合同还藏着一份租金贷款合同……昨起公开征求意见的《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此都有所回应: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租期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出租人要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如果违规出租上述房源,或将遭重罚。征求意见稿写明,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此次新政拟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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